韩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非法猎捕贩卖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饲养、运输、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犬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

二、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禁止网络平台、餐饮场所、商品交易市场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四、禁止发布出售、购买、利用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广告。

五、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春秋两季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六、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七、全面禁止食用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八、禁止随意放生野生动物(含非本地野生动物物种或人工繁育的猛禽、猛兽)至野外环境。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主动通过电话、信件或者其他方式举报乱捕乱猎和非法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十一、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上交已持有的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上交地址:市林业局,电话0913-5197815)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913-5296932)或市林业局(0913-5197815)或市市场监管局(0913-522231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韩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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